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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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另核給其遺族遺屬一次金。其應核給金額,除由未再婚配偶領受二分之一外,其餘由下列順序之遺族,依序平均領受之: 一、子女。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2.亡故退休教職員無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遺族者,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單獨領受;無配偶時,其應領之遺屬一次金,依序由前項各款遺族領受;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時,遺屬一次金由同一順序有領受權之遺族平均領受。
- 3.同一順序遺族有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受權者,其遺屬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二項規定領受;無第一順序遺族時,由次一順序遺族依前項規定領受。
- 4.前三項具有遺屬一次金領受權之同一順序遺族有數人請領時,得委任其中具有行為能力者一人代為申請。遺族為無行為能力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深度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3條規定了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後的遺族遺屬一次金的分配方式。根據該條第1項,除了未再婚配偶可以領取一半之外,其餘遺族按照以下順序平均領取: 1. 子女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第2項規定若亡故退休教職員沒有前項第1項和第2項所列的遺族,那麼其遺屬一次金由未再婚配偶獨自領取;若沒有配偶,則由前項各項遺族依次領取;如果同一順序遺族有多人,則遺屬一次金由具有領取權的遺族平均分配。 第3項規定若同一順序遺族中有人拋棄或因法定事由而喪失領取權,則該一次金應由同一順序其他遺族依前兩項的規定領取;如果沒有第一順序遺族,則由次一順序遺族依照前項的規定領取。 第4項規定當具有遺屬一次金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核名詞
- 行為能力名詞
- 無行為能力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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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