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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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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喪葬事宜: 一、無合法之遺屬一次金領受遺族。 二、在臺灣地區無遺族,其居住大陸地區遺族未隨侍辦理喪葬。 三、在臺灣地區無遺族且不明大陸地區有無遺族。
  2. 2.前項用以辦理亡故退休教職員喪葬事宜之遺屬一次金如有賸餘,依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後審定年資之比率計算,分別歸屬公庫及退撫基金。
  3. 3.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人員合於請領遺屬一次金之大陸地區遺族,得於行政程序法所定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請領服務學校未具領之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及前項遺屬一次金餘額。

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要點: 1. 如果教職員身故且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a) 沒有合法的受益遺族可領取遺屬一次金; (b) 在台灣地區沒有遺族,而居住在大陸地區的遺族沒有隨侍辦理喪葬事宜; (c) 在台灣地區沒有遺族且不確定大陸地區是否有遺族; 他們原服務的學校可以先領取三個基數的遺屬一次金,作為辦理喪葬事宜。 2. 如果領取遺屬一次金後有剩餘款項,則依據退撫新制實施前和後審定年資的比率,將剩餘款項分配給公庫和退撫基金。 3. 第一項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大陸地區遺族,在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可以請求領取未領取的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和前面提到的遺屬一次金剩餘款項。 參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審定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請求權時效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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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規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教職員死亡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服務學校得先行具領三個基數之遺屬一次金,辦理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