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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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47條的規定,有以下幾點要點: 1. 如果教職員身故且屬於以下情形之一: (a) 沒有合法的受益遺族可領取遺屬一次金; (b) 在台灣地區沒有遺族,而居住在大陸地區的遺族沒有隨侍辦理喪葬事宜; (c) 在台灣地區沒有遺族且不確定大陸地區是否有遺族; 他們原服務的學校可以先領取三個基數的遺屬一次金,作為辦理喪葬事宜。 2. 如果領取遺屬一次金後有剩餘款項,則依據退撫新制實施前和後審定年資的比率,將剩餘款項分配給公庫和退撫基金。 3. 第一項的第二款和第三款提到的大陸地區遺族,在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公法上請求權時效內,可以請求領取未領取的三個基數遺屬一次金和前面提到的遺屬一次金剩餘款項。 參考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退休金名詞
- 審定名詞
- 行政程序法法規
- 請求權時效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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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