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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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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2. 2.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3. 3.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4. 4.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5. 5.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及第三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6. 6.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7. 7.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2條規定了教職員退休時的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及不同情況下的退休金請領方式。根據該條,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辦理退休的,需年滿五十八歲才能請領全額月退休金,並且該年齡會根據平均餘命和職場人口結構變化而適時調整。但是,從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除了高中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他教職員的請領年齡要每年提高一歲,直到提高至六十五歲為止。另外,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辦理退休的,在年滿五十五歲時可以請領全額月退休金。而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辦理退休的,需年滿六十歲才能請領全額月退休金。此外,教職員在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可以選擇不同的退休金請領方式,包括一次退休金、展期月退休金、減額月退休金以及分期退休金等。在特定情況下,教職員可以跳過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限制請領全額月退休金。此外,在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的教職員,在退休時可以選擇不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限制而直接按照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請領退休金。 根據最新的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頒布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26日),該條例第32條的內容如上所述。參考資料來自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據此提供的資訊與該條例相關。 Example: 一個教職員A任職滿十五年,并在50歲時提出退休申請。根據該條例第32條的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需年滿五十八歲才能請領全額月退休金。因此,教職員A不符合月退休金起支年齡的規定,需選擇其他退休金請領方式,如展期月退休金或減額月退休金。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一、年滿五十八歲。但應隨平均餘命之延長與職場人口結構變化適時調整。   二、前款請領年齡,除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外,其餘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起,每年提高一歲,以提高至六十五歲為限。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五十五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二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者,年滿六十歲,得擇領全額月退休金。   前三項所定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得就下列方式,擇一請領退休金: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   二、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全額月退休金(以下簡稱展期月退休金)。   三、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以下簡稱減額月退休金),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四、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至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日起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   五、支領二分之一之一次退休金,並提前於年滿月退休金起支年齡前開始領取二分之一之月退休金,每提前一年減發百分之四,最多得提前五年減發百分之二十。   教職員依第十八條第一項及第四項規定辦理退休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擇領或兼領全額月退休金,不受第一項及第三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一、曾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規定領有失能給付,且於退休前五年內有申請延長病假致留支原薪、考績列丙等、無考績或成績考核留支原薪之事實。   二、退休生效時符合下列年齡規定,且可採計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大於或等於附表二所定年度指標數: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退休者,應年滿五十歲。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以後退休者,應年滿五十五歲。   前項第二款所定退休年資與實際年齡合計數,應以整數年資及整數歲數合併計算之;未滿一年之畸零年資或歲數均不計。   本條例施行前已符合法定支領月退休金條件之教職員,依第十八條規定辦理退休時,得就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之退休金給與種類擇一支領,不受第一項月退休金起支年齡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1060629 制定)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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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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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2 條規定:「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依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辦理退休者,符合下列月退休金起支年齡規定,得擇領全額月退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