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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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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2. 2.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3. 3.前項教職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4. 4.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3條,以下是每一項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一項規定,如果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任職未滿五年,則以滿五年計算給付。另外,如果教職員請領月退休金,但任職未滿二十年,則以滿二十年計算給付。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但他只任職了四年,根據這項規定,他將以滿五年計算給付退休金。 2. 根據該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如果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則可以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加發的標準則由本條例施行細則所定。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符合加發規定,則根據這項規定,他可以額外得到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 3. 根據該條第三項規定,如果教職員符合加發一次退休金的條件,且同一事由在其他法律中有另外的加發規定,則只能選擇其中一種領取。 例如,如果教職員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且有可能符合其他法律的加發規定,根據這項規定,他只能選擇其中一種方式領取一次退休金。 4. 根據該條第四項規定,公布施行前或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的教職員,如果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不適用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 - 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而導致受傷或病痛。 - 因其他情形而導致受傷或病痛,並且導致全身癱瘓或無法自理生活。 例如,如果一位教職員因執行職務時遭受暴力事件而導致受傷,根據這項規定,他可能不符合第37條和第38條的規定。

立法沿革 1

(1060629 制定)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領月退休金時,任職未滿二十年者,以二十年計給。   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前項教職員加發一次退休金時,因同一事由而其他法律另有加發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   一、因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危險事故、遭受暴力事件或罹患疾病,以致傷病。   二、因前款以外之情形,以致傷病且致全身癱瘓或致日常生活無法自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教職員因公傷命令退休之年資及其加發退休金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時,其退休年資得按擬制年資計算之標準。   三、第二項明定對於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辦理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四、第三項明定教職員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加發一次退休金之同一事由,如於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以避免同一事由重複加發給與之情形。   五、第四項明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情形。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1060629 制定)

一、明定教職員因公傷命令退休之年資及其加發退休金事宜。   二、第一項明定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請領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時,其退休年資得按擬制年資計算之標準。   三、第二項明定對於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傷病辦理命令退休者,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標準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四、第三項明定教職員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者,其加發一次退休金之同一事由,如於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以避免同一事由重複加發給與之情形。   五、第四項明定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後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人員不適用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之情形。   六、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   因公傷病之命令退休人員請領一次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五年,以五年計。如係請領月退休金者,任職未滿二十年,以二十年計。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   依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辦理退休人員,另加發五至十五個基數之一次退休金,其加發之標準,由考試院定之。因同一事由,其他法律另有加發退休金之規定者,僅得擇一支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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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3 條規定:「教職員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因公傷病命令退休並請領一次退休金時,其任職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給。其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