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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2.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3.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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