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的規定,針對教職員的退休金支領有以下幾點說明: 1.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特別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在退休時,所在職的年資未達到十五年,則只能支領一次性的退休金。 2.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特定條款辦理退休者,退休金的支領方式取決於教職員按照規定所選擇的退休金種類。這表示如果教職員在退休時,所在職的年資達到十五年以上,則可以根據第27條第1項所規定的退休金種類,選擇一種支領方式。 3. 教職員依特定條款辦理退休時,退休金的支領規定如下: - 任職滿二十年者: - 若年滿六十歲,可以根據第27條第1項所規定的退休金種類,選擇一種支領方式。 - 若年齡未滿六十歲,可以依據第32條第4項中的規定,選擇一種退休金支領方式,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任職滿十五年但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可以依據第32條第4項中的規定,選擇一種退休金支領方式,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 若任職年資滿十五年,可以依據第32條第4項中的規定,選擇一種退休金支領方式,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 若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則應該支領一次性的退休金。 藉由以上對「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1條」的解釋,人員可以根據不同的情形和條款選擇退休金的支領方式。這些解釋來自於「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及其相關施行細則的規定,其中包括了退休金種類、支領方式和起支年齡的規定等。
教職員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而依本條例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教職員任職滿十五年而依第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退休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其退休金由教職員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教職員依第十九條規定辦理退休者,依下列規定支領退休金: 一、任職滿二十年者: (一)年滿六十歲,得依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退休金種類,擇一支領。 (二)年齡未滿六十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滿十五年而未滿二十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三、任本職務年功薪最高級滿三年且年滿五十五歲者: (一)任職年資滿十五年者,得依第三十二條第四項各款規定,擇一支領退休金,並以年滿六十歲為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二)任職年資未滿十五年者,應支領一次退休金。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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