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0條規定教職員按照任職年資應給予退休金,有一次退休金和月退休金兩種給付方式。 根據該條例,一次退休金的計算基準是根據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予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不超過三十五年,給予五十三個基數。如果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再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予六十個基數。對於未滿一年的畸零月數,按照畸零月數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 月退休金的計算方式是根據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予基數內涵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過三十五年,給予百分之七十。如果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則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再給予基數內涵的百分之一,最高給予百分之七十五。對於未滿一年的畸零月數,按照畸零月數比率計算,未滿一個月的按照一個月計算。 以上是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30條的規定進行解釋,該條例的參考資料可以是《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本身及相關法律法規。
教職員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後任職年資應給與之退休金,依第二十八條所定退休金計算基準與基數內涵,按下列標準計給: 一、一次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給與一又二分之一個基數,最高三十五年,給與五十三個基數;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加一年,增給一個基數,最高給與六十個基數。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二、月退休金:按照任職年資,每任職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二給與,最高三十五年,給與百分之七十;退休審定總年資超過三十五年者,自第三十六年起,每增一年,照基數內涵百分之一給與,最高給與百分之七十五。其退休年資未滿一年之畸零月數,按畸零月數比率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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