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69條的規定: 1.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的權利不能被轉讓、抵銷、扣押或用作擔保之目的。然而,根據第83條的規定,如果教職員的退休金被分配給他人,則不受此限制。 2. 領受退撫給與的人可以在金融機構開設專戶,專門用於存入退撫給與款項。 3. 專戶內的存款不能用於抵銷、扣押、作為擔保或被強制執行之目的。 4. 如果退撫給與的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的情況,支付或發放機關應該將冒領或溢領的款項收回,不受前述規定的限制。 這些解釋來自《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教職員或其遺族請領退撫給與之權利,不得作為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之標的。但教職員之退休金依第八十三條規定被分配者,不在此限。 退撫給與之領受人,得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退撫給與之用。 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退撫給與領受人有冒領或溢領情事者,支給或發放機關應就其冒領或溢領之款項覈實收回,不受第一項及前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