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83 條規定如下: 1. 根據該條例,教職員的離婚配偶若與教職員的婚姻關係持續超過二年,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終止時,可以依以下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按照本條例應享有的退休金: a. 分配比率:根據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離婚配偶與教職員在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中所占的比率的二分之一來計算。 b. 退休金數額:以教職員根據審定退休年資應該獲得的一次退休金為基準來計算請求分配的退休金數額。 c. 計算期間: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的計算以月為單位,不滿一個月的按一個月計算。 d. 不公平分配:如果第一款中規定的二分之一分配看來不公平,當事人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2. 如果第一款中規定的離婚配偶根據其他法律享有退休金,則其分配請求權的行使受限於該教職員根據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的情況。 3.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轉讓或繼承。 4. 如果教職員的離婚配偶自知道有第一款中規定的請求權開始算起兩年內沒有行使,則該請求權消滅;從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終止開始算起,超過五年的情況也同樣。 5. 如果教職員是命令退休或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則不適用本條規定。 6. 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經離婚的情況下,不適用本條規定。 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施行細則》,《民法》第1058條至1060條。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與該教職員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滿二年者,於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因離婚而消滅時,得依下列規定,請求分配該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支領之退休金: 一、以其與該教職員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在該教職員審定退休年資期間所占比率二分之一為分配比率,計算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 二、前款所定得請求分配之退休金數額,按其審定退休年資計算之應領一次退休金為準。 三、所定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期間之計算以月計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四、本項第一款所定二分之一分配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前項所定離婚配偶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依其他法律得享有退休金者,其分配請求權之行使,以該教職員得依該其他法律享有同等離婚配偶退休金分配請求權者為限。 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自知悉有第一項請求權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或共同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教職員係命令退休或本條例公布施行前退休者,其依本條例支領之退休金,不適用本條規定。 本條例公布施行前已離婚者,不適用本條規定。
立法理由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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