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4條,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1.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根據該條款,教職員的離婚配偶在按照前一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時,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或協議不成立,可以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在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的時候,按照前一條的規定審定應該分配的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性發放。 2. 教職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根據該條款,如果教職員的退休金被分配,則根據被分配的比率進行以下扣減: - 若是一次性領取退休金的人,從其領取的一次性退休金中扣減。 - 若是領取月退休金的人,按照被分配的比率從月退休金中扣減,直到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停止扣減。 - 若是同時領取月退休金和一次性退休金的人,先從兼領的一次性退休金中扣減;若不足以扣減,再從兼領的月退休金中按照前一項的規定進行按月扣減,直到被分配的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停止扣減。 3.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根據該條款,在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的教職員,在領取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的情況下,其退休金按照前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並且按照前兩項的規定進行扣減。 4.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根據該條款,對於退休金的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的方式以及其他相關事項的規定,將在本條例的施行細則中進一步明確規定。
教職員之離婚配偶依前條規定請求分配教職員退休金,其給付方式依當事人之協議。無法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得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於審定該教職員退休金時,按前條規定審定應分配之退休金總額並由支給機關一次發給。 教職員之退休金依前項規定被分配時,按被分配比率依下列規定扣減: 一、支領一次退休金者,自其支領之一次退休金扣減。 二、支領月退休金者,按月照被分配比率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三、兼領月退休金者,先自其兼領一次退休金扣減;不足扣減時,再自兼領之月退休金依前款規定按月扣減,至應被分配之退休金總額扣減完畢後,不再扣減。 教職員於本條例公布施行後退休,於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期間離婚者,其退休金依前條規定被分配時,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條所定退休金之扣減、通知退休金審(核)定機關請求分配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於本條例施行細則定之。
立法理由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照時代力量黨團及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