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82條,如果教職員對主管機關的審定結果不滿意,可以根據自己的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此外,如果有顯然的錯誤、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的事由,則可以依據行政程序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70014) - 教師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 訴願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30031) - 公務人員保障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7) - 行政程序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21)
依本條例申請退休或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對於主管機關所為審定結果不服者,得依其身分分別適用教師法、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其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者,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立法理由一、明定退休、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行政救濟途徑。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一、明定退休、資遣之教職員,或請領撫卹金、遺屬一次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行政救濟途徑。 二、相關條文及立法體例 (一)原退休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條 退休教職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案或撫慰金案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或準用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提起救濟。 前項審定,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八條所定重新開始程序之原因者,得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務人員退休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 退休、資遣人員或請領撫慰金遺族,對於退休、資遣案或撫慰金案之核(審)定之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公務人員撫卹法第十九條 公務人員遺族對於撫卹案之審定結果,如有不服,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提起救濟;如有顯然錯誤,或有發生新事實、發現新證據等行政程序再開事由,得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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