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7條規定,在本條例施行後,行政院應該與考試院共同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根據該條例,應該在五年內對年金制度的設計和財務永續發展進行檢討,並且之後需要定期進行檢討。此條例的目的是確保年金制度在長期運作中能夠持續運作和發展。 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7條,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的要求。這意味著行政院和考試院需要共同監控公立學校教職員的年金制度,以確保該制度的運作和財務狀況能夠長期持續。在五年內,他們需要檢討年金制度的設計和財務永續發展,並在此之後定期進行檢討。這樣的安排旨在提高年金制度的穩定性和可持續性,以確保教職員能夠在退休後獲得適當的資遣撫卹。
本條例施行後,行政院應會同考試院建立年金制度監控機制,五年內檢討制度設計與財務永續發展,之後定期檢討。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照協商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