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98條的規定: 1. 從2013年7月1日起,新任教職員的退休制度將由主管機關重新建立,並通過法律規定。 2. 在重新建立退休制度後,若發現退休基金在用罄年度之前出現財務缺口,政府將根據退休基金的財務精算結果,從退休制度實施的日期起分年度編列預算撥款予以補助。 3. 完成上述補助後,政府應根據退休基金的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度編列預算撥款補助現行的退休基金,以確保基金的財務健全。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立法理由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其退撫制度由主管機關重行建立,並另以法律定之。 前項退撫制度之建立,致退撫基金用罄年度提前之財務缺口,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自前項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之。 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於本項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三、考量現行退撫基金實施以來累積之財務缺口,亦待解決,爰於第三項明定,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照民進黨黨團再修正動議條文通過。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增訂第二項:考量一百十二年七月一日以後初任教職員退撫制度與現行制度之退撫基金切割,致現行退撫基金將因新進人員改適用新制度,而不再有新進人員之提撥收入,將面對提早用罄問題,爰為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休教職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配合建立新退撫制度,於本項明定由政府於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以保障現職人員及已退人員領取退撫給與之權益。 三、考量現行退撫基金實施以來累積之財務缺口,亦待解決,爰於第三項明定,政府依前項規定完成撥補後,應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接續分年編列預算撥補現行退撫基金,以健全基金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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