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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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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除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之期間外,優惠存款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包括不足整月之畸零日數。
  2. 2.退休教職員儲存之優存金額經依法扣押解繳者,得於解繳提取之日起二年內,將優存金額回存至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優惠存款;因其他特殊情形而提取優惠存款並有具體事證,經主管機關同意恢復優惠存款者,亦同。
  3. 3.前項教職員於提取之日起二年內辦妥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優存金額回存入帳之日起算優存利息;逾提取之日起二年始辦理優惠存款手續者,自完成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
  4. 4.第一項及第二項教職員經提取後之剩餘款得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並自辦妥優惠存款手續之日起算優存利息。辦妥優惠存款手續前,退休教職員再行提取該剩餘款之金額者,該提取之金額不得再行存入辦理優惠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2條,以下是各項的釋義: 1. 第一項中提到,退休教職員一旦提取優惠存款後,除非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的期間,不能再將款項存入。而提取期間的計息,也包括不足整月的時間。 2. 第二項提到,若退休教職員存入的優存金額被按法律扣押解繳後,可以在解繳日起的兩年內將優存金額重新存回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原本的優惠存款。同樣地,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並且具體事證證明,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恢復優惠存款。 3. 第三項提到,如果退休教職員在提取後的兩年內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則計算優存利息的起始日為優存金額回存入帳帳戶的日子;若是在提取後的兩年內才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則計算優存利息的起始日為完成優惠存款手續的日子。 4. 第四項提到,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已提取的金額中可能會有一些剩餘款項,退休教職員可以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並且計算優存利息的起始日為辦妥優惠存款手續的日子。然而,在完成優惠存款手續之前,如果退休教職員再次提取該剩餘款項,該提取的金額是不能再進行優惠存款的。 根據法規範例,退休教職員在提取優惠存款後的特殊情況,包括遭到法律扣押解繳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本的優惠存款。此外,提取後的優存金額也可以再次辦理優惠存款,但需注意不能再次存入已提取的剩餘款項。

  • 扣押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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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2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除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之期間外,優惠存款一經提取,不得再行存入;其實存期間之計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