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2條,以下是各項的釋義: 1. 第一項中提到,退休教職員一旦提取優惠存款後,除非依法暫停或停止優惠存款權利的期間,不能再將款項存入。而提取期間的計息,也包括不足整月的時間。 2. 第二項提到,若退休教職員存入的優存金額被按法律扣押解繳後,可以在解繳日起的兩年內將優存金額重新存回優惠存款帳戶,以恢復原本的優惠存款。同樣地,如果有其他特殊情況並且具體事證證明,經主管機關同意可以恢復優惠存款。 3. 第三項提到,如果退休教職員在提取後的兩年內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則計算優存利息的起始日為優存金額回存入帳帳戶的日子;若是在提取後的兩年內才辦理優惠存款手續,則計算優存利息的起始日為完成優惠存款手續的日子。 4. 第四項提到,根據第一項和第二項,已提取的金額中可能會有一些剩餘款項,退休教職員可以依規定辦理優惠存款,並且計算優存利息的起始日為辦妥優惠存款手續的日子。然而,在完成優惠存款手續之前,如果退休教職員再次提取該剩餘款項,該提取的金額是不能再進行優惠存款的。 根據法規範例,退休教職員在提取優惠存款後的特殊情況,包括遭到法律扣押解繳和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的情況,都可以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本的優惠存款。此外,提取後的優存金額也可以再次辦理優惠存款,但需注意不能再次存入已提取的剩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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