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1 條,有以下解釋: 1. 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退休教職員可以申請質借,且質借條件及限制如下: - 質借必須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的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且不得用作其他授信之擔保或設定其他質權。 - 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金額的90%。 - 質借利率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 - 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退休教職員在期滿日起兩年內,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 - 若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而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的情況,則同時應停止質借。 2. 若退休教職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辦理質借,且質借期限在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到期,則以該日為到期日。 3. 從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退休教職員應攜帶主管機關的審定函前往原存款的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根據審定後能辦理優存金額和法定優存利率,進行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若在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質借期限已經到期,但在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辦理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的情況,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4. 若退休教職員經審定後辦理了兩筆以上的優惠存款,且適用不同的優存利率,則根據各筆優惠存款的實際儲存金額計算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比率。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部分條文解釋函 (教育部-9國餐字第107004478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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