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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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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退休教職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及限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質借,且不得作為其他授信之擔保或為其他質權設定。 二、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金額之百分之九十。 三、質借利率照法定優存利率計算。 四、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退休教職員於期滿日起二年內,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 五、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而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應同時停止質借。
  2. 2.退休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辦理質借,且質借期限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
  3. 3.前項教職員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應持主管機關審定函至原儲存之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法定優存利率,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質借期限已期滿而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辦理優惠存款之續存及質借之續借手續者,亦同。
  4. 4.退休教職員經審定辦理優存金額適用不同優存利率而有二筆以上優惠存款者,應按各筆優惠存款實際儲存金額計算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比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1 條,有以下解釋: 1. 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退休教職員可以申請質借,且質借條件及限制如下: - 質借必須限於原開立優惠存款帳戶的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辦理,且不得用作其他授信之擔保或設定其他質權。 - 質借金額不得超過實際儲存優存金額的90%。 - 質借利率按法定優存利率計算。 - 質借期限以不超過優惠存款契約期滿日為限,退休教職員在期滿日起兩年內,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 - 若有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而應停止辦理優惠存款的情況,則同時應停止質借。 2. 若退休教職員在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辦理質借,且質借期限在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到期,則以該日為到期日。 3. 從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退休教職員應攜帶主管機關的審定函前往原存款的受理優惠存款機構,根據審定後能辦理優存金額和法定優存利率,進行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若在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之前質借期限已經到期,但在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之後辦理優惠存款的續存和質借的續借手續的情況,也適用同樣的規定。 4. 若退休教職員經審定後辦理了兩筆以上的優惠存款,且適用不同的優存利率,則根據各筆優惠存款的實際儲存金額計算第一項第二款所規定的比率。 參考資料: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部分條文解釋函 (教育部-9國餐字第1070044783號)

  • 存續期間名詞
  • 擔保名詞
  • 質權名詞
  • 期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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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1 條規定:「優惠存款契約存續期間,退休教職員得申請質借;質借條件及限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限於原開立優惠…」(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