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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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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2. 2.前項教職員經審定應減少至零元者,原開設之優惠存款帳戶應結清銷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退休教職員的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那麼他們將無法再享受優存利率,而是按照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如果教職員的優存金額被審定減少到零元,則他們原本設立的優惠存款帳戶應該被結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調整優存金額以符合法律要求,同時確保教職員得到公平對待。具體規定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能需要參照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14條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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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4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者,其不可辦理優存金額應改按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息。前項教職員經…」(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