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4條的規定,如果退休教職員的優存金額經審定應減少,那麼他們將無法再享受優存利率,而是按照一般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如果教職員的優存金額被審定減少到零元,則他們原本設立的優惠存款帳戶應該被結清。這些規定的目的是調整優存金額以符合法律要求,同時確保教職員得到公平對待。具體規定的範例和相關資料可能需要參照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14條以及相關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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