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15條的規定: 1. 優存利息的負擔: a. 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需負擔其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以及基本放款利率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差額的二分之一。 b. 支給機關負擔基本放款利率和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差額的二分之一,以及基本放款利率和優存利率之差額。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行政院的核定和規定,這些負擔比例可能會做出調整。 2. 利息的先行墊付和償還: a. 支給機關需要先行墊付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的利息給退休教職員。 b. 在年度結束後,支給機關需要提供墊付利息的相關資料,並送交受理優惠存款機構進行確認。 c. 支給機關應在次年六月三十日之前償還所墊付的款項。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實施細則(107.08.31訂定),第12條規定了一系列與優存利息及負擔相關的指引,包括利息計算方式、應提供的資料,以及墊付利息的程序等。 參考文獻: 行政院主計總處(2020)。一次退休金統計情形。檢索自行政院主計總處網站:https://www.dgbas.gov.tw/public/Attachment/11910572307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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