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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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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或學校,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停止辦理優惠存款。於停止原因消滅後,得檢具證明文件,申請繼續發給。
  2. 2.前項退休教職員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者,由原服務學校以書面行政處分,命當事人於三十日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日起溢領或誤領之金額;屆期不繳還者,原服務學校應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同時副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必要時,由支給機關依行政執行法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16條規定了在退休教職員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的情況下,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學校或再任機關或學校,轉報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機構,停止辦理優惠存款。一旦停止原因消滅,則可以檢具證明文件,向相應的單位申請繼續發給優惠存款。 如果退休教職員未依規定停止辦理優惠存款,原服務學校可以以書面行政處分的方式,要求當事人在三十日內繳還自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日期起溢領或誤領的金額。如果在截止日期之前未繳還,原服務學校應根據相關的行政執行法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程序,並通知副知支給機關及受理優惠存款的機構。必要時,支給機關可以按照行政執行法的相關規定移送強制執行程序。

  • 行政處分名詞
  • 行政執行法法規
  • 強制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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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6 條規定:「退休教職員有本條例所定應暫停、停止或喪失優惠存款權利之情事者,退休教職員或其遺族應主動通知原服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