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第四十條所定各級政府每年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其中優存利息節省經費,依下列方式計算: 一、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退休且辦理優惠存款人員:以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實際儲存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二、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以後退休之教職員:以其依本辦法施行前之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計得之優存金額,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每年得領取之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其後各年度所領優存利息。 三、依前二款規定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第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由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之利息。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第17條規定,根據該辦法所節省的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轉入退撫基金,其中包括優存利息節省的經費,按以下方式計算: 1. 在107年6月30日前退休且辦理優惠存款的人,根據其實際存款金額以18%的年息計算,每年可以領取的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後續年度所領取的優存利息。 2. 在107年7月1日後退休的教職員,根據「原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計算得到的優存金額,以18%的年息計算每年可以領取的優存利息為基準,減去後續年度所領取的優存利息。 3. 在計算優存利息節省經費時,應扣除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的利息,這一點在第15條第1項中有明確規定。 根據這些資料,這條法規的目的是確保退休教職員的優惠存款利息都能完全流入退撫基金中,並按照一定的規則計算優存利息的節省經費。這條法規對於不同退休時期的教職員有不同的計算方式,並且確定了扣除受理優惠存款機構負擔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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