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扣減後的節省金額,應全數撥入退撫基金,不能挪作他用。這條規定確保政府所節省的退撫經費能夠完全用於退撫基金的挹注,而不用於其他用途。 範例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0 條 2. 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應在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的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挹注退撫基金的金額。並且,基金管理機關根據預算程序,將此金額編入下一年度的預算中,並在各級政府完成年度預算的立法程序後撥付。這個程序確保了退撫基金的挹注金額能夠及時確定並納入預算中,以保障教職員的退休撫卹權益。 範例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0 條 3. 每年挹注退撫基金的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在網站上公告。這意味著挹注退撫基金的金額會定期公開,提供透明度,讓公眾和退休教職員能夠得知基金的運用情況。 範例參考資料: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第 40 條
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依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扣減退休教職員退休所得後,各級政府每年所節省之退撫經費支出,應全數挹注退撫基金,不得挪作他用。 前項挹注退撫基金之金額,由行政院會同考試院於退休教職員每月退休所得調降後之次年三月一日前確定,再由基金管理機關依據預算程序,編列為下一年度預算並由各級政府於年度預算完成立法程序後撥付之。 前項每年度之挹注金額,由基金管理機關定期上網公告之。
立法理由照協商條文通過。
照協商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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