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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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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審定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審定得辦理優惠存款之金額,應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始得辦理優惠存款。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8 條,當教職員的養老給付經主管機關審定可以辦理優惠存款時,臺灣銀行必須在發放的養老給付支票上註明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這筆金額必須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才可以進行優惠存款。 例如,如果一位退休教職員的養老給付金額經主管機關審定,可以辦理10萬元的優惠存款,臺灣銀行在發放給該退休教職員的養老給付支票上必須註明可以辦理優惠存款的金額為10萬元,而這10萬元必須存入臺灣銀行或其所屬國內各分支機構進行優惠存款。

  • 主管機關名詞
  • 審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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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8 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審定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者,臺灣銀行應於所開立之養老給付支票加註經主管機關審定得辦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