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2 條中,所稱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該辦法,這些主管機關負責管理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的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的相關事務。參考資料:《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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