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3條的規定,退休教職員在辦理優惠存款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依照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2. 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且未接受其他待遇給付。 另外,在該法條的第2項中提到,如果教職員在2011年1月31日前已任職且按照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則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其所具有的退休金和養老給付可以辦理優惠存款。 此外,該法條中的第3項定義了「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為指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任職年資,但對於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的情況,他們的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任職年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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