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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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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條例辦理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其符合下列條件之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務人員保險(以下簡稱公保)領取之一次養老給付(以下簡稱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 一、依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之公務人員俸額表(以下簡稱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二、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及未支領單一薪給、中美基金、實施用人費率或未實施用人費率事業機構等待遇。
  2. 2.前項教職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三十一日所任職務係適用原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且至退休生效日前均依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者,其所具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得辦理優惠存款,不受前項各款規定之限制。
  3. 3.本條所稱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指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但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者,其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之任職年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3條的規定,退休教職員在辦理優惠存款時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 依照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 2. 未曾領取待遇差額、退休金差額,且未接受其他待遇給付。 另外,在該法條的第2項中提到,如果教職員在2011年1月31日前已任職且按照公務人員俸額表支薪,則不受上述條件限制,其所具有的退休金和養老給付可以辦理優惠存款。 此外,該法條中的第3項定義了「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為指在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任職年資,但對於由公務人員、政務人員及軍職人員轉任學校教職員的情況,他們的退撫新制實施前年資分別指八十四年六月三十日、八十五年四月三十日及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的任職年資。

  • 退休金名詞
  • 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法規
  • 政務人員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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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3 條規定:「依本條例辦理退休之學校教職員,其符合下列條件之退撫新制實施前任職年資,所領取之一次退休金及參加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一次退休金及養老給付優惠存款辦法(107.06.29訂定)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