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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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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應由海關在指定倉庫或地點查驗,經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櫃加封交運,並簽發貨櫃(物)運送單,隨貨封送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明後,以貨櫃(物)運送單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園區事業出口離岸價格逾二萬美元或戰略性高科技之貨品以其指派之人員隨身攜運出境者,經向園區海關辦理通關放行加封,併同園區事業貨品攜帶出口運送單,送交出口地海關辦理到貨註記後監視出境。但在運送途中遺失者,應由園區事業補繳稅捐。
  3. 3.園區事業進、出口貨品得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依通關之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園區事業在成品出口時,應按照一般貨品出口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在園區通關的出口貨品,海關應在指定的倉庫或地點進行查驗,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櫃並加封交運,同時簽發貨櫃(物)運送單,隨貨封送給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海關會將貨櫃(物)運送單的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對於園區事業的出口商品,如果其離岸價格超過二萬美元或屬於戰略性高科技產品,園區事業可以指派人員攜帶並由園區海關辦理通關放行並加封,同時携帶園區事業貨品攜帶出口運送單,送交出口地海關辦理到貨註記後監視出境。但如果在運送途中丟失,園區事業需要補繳相應的稅金和捐款。此外,園區事業在進出口貨品時可以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按照通關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 繕具名詞
  • 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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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成品出口,應繕具報單依一般貨品出口之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前項在園區通關之出口貨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