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2條的規定,園區事業在成品出口時,應按照一般貨品出口的規定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在園區通關的出口貨品,海關應在指定的倉庫或地點進行查驗,放行後監視裝入保稅卡車、貨櫃並加封交運,同時簽發貨櫃(物)運送單,隨貨封送給出口地海關,經出口地海關核明後,海關會將貨櫃(物)運送單的第二聯送回海關銷案。對於園區事業的出口商品,如果其離岸價格超過二萬美元或屬於戰略性高科技產品,園區事業可以指派人員攜帶並由園區海關辦理通關放行並加封,同時携帶園區事業貨品攜帶出口運送單,送交出口地海關辦理到貨註記後監視出境。但如果在運送途中丟失,園區事業需要補繳相應的稅金和捐款。此外,園區事業在進出口貨品時可以選擇在進出口地海關按照通關作業規定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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