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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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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2. 2.前項外銷加工廠之稅捐記帳,應依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之規定辦理,並以海關簽放報單日期為視同出口及進口之日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 1. 園區事業如果將成品賣給稅捐記帳的外銷加工廠進一步進行加工和外銷,買賣雙方需要共同簽署報單,並提交報關所需的文件,再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外銷加工廠能夠依法進行報關程序。 2. 外銷加工廠在稅捐記帳方面必須按照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的規定辦理記帳手續。同時,報單簽放日期在法律上視為出口和進口的日期。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定記帳的相關日期和程序。 相關資料範例: 根據《中華民國稅捐稽徵法令》第11條,如果進口的貨物符合進口品沖退原料稅的規定,可以申請原料稅的沖退。這意味著外銷加工廠在稅務記帳方面需要遵循該法規的要求。 同時,根據海關的相關法規和指導文件,報單的簽放日期確實被視為出口和進口的日期,進一步明確了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23條的規定。

  • 繕具名詞
  • 外銷品沖退原料稅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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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規定:「園區事業以成品售予稅捐記帳之外銷加工廠再加工外銷者,買賣雙方應聯名繕具報單,檢附報關必備文件,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