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內銷或輸往課稅區之保稅貨品,應繕具報單,報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始准放行。
- 前項保稅貨品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須經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屬售予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外銷者,應另行向海關申請沖退稅用報單副本,供加工外銷出口後辦理退稅。
- 前二項保稅貨品,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須由園區廠商賠償或調換者,該項賠償或調換之出區貨品,免繳關稅。
- 前項免繳關稅貨品應於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有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者為限。其機器、設備內銷或輸往課稅區後,運回園區修理、裝配者,應依關稅法相關規定辦理。
- 第一項保稅產品依下列方式之一課徵關稅:
一、國內有產製者,按出廠時形態完稅價格減除百分之三十後之餘額課徵進口關稅。
二、其產品為保稅範圍外尚未能產製者,依所使用原料或零件課徵進口關稅。









第 三 章 保稅貨品查驗、通關手續 §15 第 四 章 保稅貨品報廢、失竊、借料、除帳 §33 第 五 章 保稅貨品委託及受託、互託加工 §37 第 六 章 保稅貨品運往區外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展示 §40 第 六 章之一 園區事業提供維修服務業務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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