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 1. 內銷或輸往課稅區的保稅貨品,必須填報報單,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才能放行。 2. 如果前項的保稅貨品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的輸出入貨品,則須經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是銷售給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後再外銷的,則需要向海關另外申請沖退稅用報單副本,以便辦理退稅手續。 3. 對於前兩項的保稅貨品,若發現損壞或規格、品質與原訂合約不符,則園區廠商需要負責賠償或調換。對於進行賠償或調換的貨品,免繳關稅。 4. 前項免繳關稅的貨品應在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件,經海關查明屬實後方可辦理。如果機器或設備在內銷或輸往課稅區後需要回園區進行修理或裝配,則應按照關稅法的相關規定辦理手續。 5. 第一項的保稅產品將按照以下方式徵收關稅: 一、如果在國內有生產者,則按照出廠時的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的餘額徵收進口關稅。 二、如果該產品不在保稅範圍內或尚未能在國內生產,則將根據所使用的原料或零件來徵收進口關稅。 根據《中華民國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1條的規定,對於內銷或輸往課稅區的保稅貨品,必須填報報單,並經海關補徵進口稅捐後方可放行。同時,保稅貨品如果屬於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的輸出入貨品,則必須經管理局或相關主管機關核准。如果是銷售給課稅區廠商再加工後外銷的情況,則需要向海關申請沖退稅用報單副本,以辦理退稅手續。 此外,如果保稅貨品在放行後發現損壞或與原訂合約規格、品質不符,則園區廠商應負責賠償或調換相應貨品,對於賠償或調換的貨品則免繳關稅。如果需要申請免繳關稅,則應在原貨品放行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並檢附相關證件,經海關確定後方可辦理手續。 最後,根據第一項的規定,保稅產品的關稅徵收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國內有生產者的產品,按出廠時的形態完稅價格減去百分之三十後的餘額計算,並徵收進口關稅;另一種是保稅範圍外尚未能在國內生產的產品,則依據所使用原料或零件的進口關稅來徵收。 參考資料: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https://laws.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I002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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