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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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