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園區事業將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時,應遵守第22條的規定辦理。該條規定指出出口報單在出口後應交由園區事業除帳,且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這意味著當園區事業將成品交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時,必須遵守相關的報單程序,並將報單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同時,出口廠商不得就這筆出口交易申請退稅。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的正確運作,防止出口廠商利用保稅業務進行退稅等不當行為。因此,對於成品的出口報單和退稅申請,應遵守管理辦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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