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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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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園區事業將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時,應遵守第22條的規定辦理。該條規定指出出口報單在出口後應交由園區事業除帳,且出口廠商不得申請退稅。 這意味著當園區事業將成品交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時,必須遵守相關的報單程序,並將報單交由園區事業除帳。同時,出口廠商不得就這筆出口交易申請退稅。 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的正確運作,防止出口廠商利用保稅業務進行退稅等不當行為。因此,對於成品的出口報單和退稅申請,應遵守管理辦法的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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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規定:「園區事業之成品由其他廠商或貿易商報運出口者,應依第二十二條規定辦理,其出口報單於出口後交由園區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