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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園區事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
  2. 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3. 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4.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為該事業不能利用者。
  5. 第一項所稱次品,指產品存在未達客戶要求品質之缺陷或瑕疵,但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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