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並需要分別列明以供查核。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生產電子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一些附帶產出的其他產品,這些副產品需要按照類別、性質儲存並列明。 2. 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的其他產品。 舉例:在製造汽車的過程中,同時產生了一些附帶產出的輪胎,這些輪胎即被稱為副產品。 3. 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適合使用的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無法被事業本身利用;或者在製造過程中未完成的機器、設備等仍然是資產的一部分;或者產品及設備因災害損壞,事業本身無法使用但仍然是資產的一部分。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所生產的車輛,如果出現了無法修復的故障或損壞,那麼這些無法再使用的車輛就被視為廢品。 4.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製造過程中產生的殘餘渣滓、廢料,而這些渣滓、廢料無法被事業本身利用;或者非經製造過程而堆積的渣滓、廢料、包裝材料,並且不屬於資產的一部分。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生產食品,製造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殘渣和廢料,這些殘渣和廢料無法被企業本身再利用。 5. 第一項所稱次品,指產品存在未達到客戶要求品質的缺陷或瑕疵,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可以進行銷售。 舉例:一個園區事業所生產的衣服,由於某些瑕疵無法達到完美品質的要求,但是其仍然具備基本功能,仍然可以被銷售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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