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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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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園區事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
  2. 2.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之其他產品。
  3. 3.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
  4. 4.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為該事業不能利用者。
  5. 5.第一項所稱次品,指產品存在未達客戶要求品質之缺陷或瑕疵,但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仍可供銷售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33條的規定: 1. 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的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海關認可之地點,並需要分別列明以供查核。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生產電子產品,在生產過程中產生了一些附帶產出的其他產品,這些副產品需要按照類別、性質儲存並列明。 2. 前項所稱副產品,指在生產目標產品過程中,附帶產出的其他產品。 舉例:在製造汽車的過程中,同時產生了一些附帶產出的輪胎,這些輪胎即被稱為副產品。 3. 第一項所稱廢品,指園區事業所有不適合使用的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無法被事業本身利用;或者在製造過程中未完成的機器、設備等仍然是資產的一部分;或者產品及設備因災害損壞,事業本身無法使用但仍然是資產的一部分。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所生產的車輛,如果出現了無法修復的故障或損壞,那麼這些無法再使用的車輛就被視為廢品。 4. 第一項所稱下腳,指園區事業在製造過程中產生的殘餘渣滓、廢料,而這些渣滓、廢料無法被事業本身利用;或者非經製造過程而堆積的渣滓、廢料、包裝材料,並且不屬於資產的一部分。 舉例:一家園區事業生產食品,製造過程中產生了一些殘渣和廢料,這些殘渣和廢料無法被企業本身再利用。 5. 第一項所稱次品,指產品存在未達到客戶要求品質的缺陷或瑕疵,但仍具備產品全部或部分功能,可以進行銷售。 舉例:一個園區事業所生產的衣服,由於某些瑕疵無法達到完美品質的要求,但是其仍然具備基本功能,仍然可以被銷售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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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及次品,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局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