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策託適當人代理,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9條,當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策託適當人代理。代理人在代理職務期間,負有責任。 這條規定確定了在各級人員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的代理程序。根據此條款,當一個人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管理局應根據規定選出一個適當的人來代理職務。在代理期間,代理人將負責執行原來的職務,並承擔相應的責任。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考慮查閱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或相關法規,以瞭解更多有關代理程序和職責的詳細信息。此外,可能還可以參考相關的司法院裁判書或判決書,以看看在類似情況下法院如何解釋和應用這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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