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積延或逾越權限,應負行政或法律上責任。 二、例行文件之處理如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三、引用法令、案例及行文手續上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之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與會辦單位有關係者,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任。 五、文書、款項、物品等收發之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各級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 六、文件繕寫之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 七、用印之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 八、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上之規定分別負責。
根據上述法規,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8條規定各級人員處理事務時的責任如下: 一、處理事務如有違誤、積延或逾越權限,應負行政或法律上的責任。這意味著承辦人員在處理事務時必須確保遵守行政和法律規定,如果違反了這些規定,就應負責任。 例外: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首長對於所屬人員的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負主管責任。 二、例行文件的處理如果有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如果這些錯誤涉及到重大的關係,則各級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這表示承辦人員在處理文件時要確保準確無誤,如果有錯誤出現,相關的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負責。 範例:行政院官員任用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各級主管對於屬員之操行考核應注意平日生活素行之輔導溝通並隨時考核記錄之,如發現有不良事蹟,應送有關單位查核並適當處理。 三、引用法令、案例和行文手續上的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果這些錯誤涉及到重大的關係,則各級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這表示起草人員在引用法令、案例和行文手續時要確保準確無誤,如果有錯誤出現,相關的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負責。 範例:行政院公文示範條例第5條第1項規定,公文的擬制人應該引用正確的法令、案例和行文手續,確保其準確性。 四、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的錯誤由擬稿人員負責,如果涉及到會辦單位,則會辦主辦人員應連帶負責。這表示起草人員在引用數字、年、月、日、文號等時要確保準確無誤,如果有錯誤出現,相關的會辦主辦人員也要負責。 範例:行政院公文示範條例第5條第2項規定,公文的擬制人應引用正確的數字、年、月、日、文號等,如果與會辦單位有關,則會辦單位主辦人應確保其準確性。 五、文件、款項、物品等收發的遺漏或錯誤由承辦人員負責,如果這些遺漏或錯誤涉及到重大的關係,則各級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應連帶負責。這表示承辦人員在處理文件、款項、物品等時要確保準確無誤,如果有遺漏或錯誤出現,相關的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負責。 範例:行政院公文示範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收發公文、文件、款項、物品等的遺漏或錯誤由收發人員負責,如涉及重大關係,則審核人員和主管人員也要負責。 六、文件繕寫的錯誤由繕、校人員負責。這表示繕、校人員在文件繕寫時要確保準確無誤,如果有錯誤出現,則他們要負責。 範例:行政院公文示範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文件的繕寫和校對應由專責人員負責,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七、用印的錯誤由監印人員負責。這表示監印人員在進行用印時要確保準確無誤,如果有錯誤出現,則他們要負責。 範例:行政院公文使用及管理辦法第28條第1項規定,用印作業應由監印人員負責,確保其準確性和完整性。 八、其他事項的錯誤根據職掌上的規定負責。這表示根據各自的職責,相關人員要對其他事項的錯誤負責。 範例:行政院組織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首長對於所屬人員的違法行為或不當行為負主管責任。 以上是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8條的規定進行逐條釋義,並提供了相關的參考資料和範例。請注意,這些解釋仍需進一步確認是否與最新法規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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