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單位處理事務,涉及其他單位;應會商辦理,各單位意見不同時,陳由局長、副局長核定之。
根據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辦事細則第17條,當各單位處理事務時,如果涉及其他單位,應該進行會商辦理。如果各單位的意見不同,則最終的決定權由局長或副局長核定。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確保不同單位在處理事務時能夠進行有效的溝通和協商,以促進順利的事務辦理。根據這一條例,如果在處理事務中各單位有不同的意見,最終的決策權應由局長或副局長來決定。這有助於確保決策的統一性和效率性。请注意,由于篇幅所限,我无法提供具体与此条款有关的案例或参考资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