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0條,政府有責任考慮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況和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制定科學技術政策和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依據。 根據該法第10條第2款,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制定應該考慮到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和相關社會團體的意見,並經由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根據該法第10條第3款,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121)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理由一、國家科學發展計畫乃我國科技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宜由「政府」為主體,並配合政局輪替,每「四年」提出,以落實責任政治。 二、第二項,行政部門擬具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須經全國科技會議討論後定案。 三、第三項明定全國科技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一、國家科學發展計畫乃我國科技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宜由「政府」為主體,並配合政局輪替,每「四年」提出,以落實責任政治。 二、第二項,行政部門擬具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須經全國科技會議討論後定案。 三、第三項明定全國科技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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