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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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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2. 2.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3. 3.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0條,政府有責任考慮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況和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制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制定科學技術政策和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依據。 根據該法第10條第2款,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制定應該考慮到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和相關社會團體的意見,並經由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根據該法第10條第3款,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基本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60121)

立法沿革 1

(0871229 制定)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理由一、國家科學發展計畫乃我國科技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宜由「政府」為主體,並配合政局輪替,每「四年」提出,以落實責任政治。   二、第二項,行政部門擬具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須經全國科技會議討論後定案。   三、第三項明定全國科技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 核定名詞
(0871229 制定)

一、國家科學發展計畫乃我國科技政策的最高指導原則,宜由「政府」為主體,並配合政局輪替,每「四年」提出,以落實責任政治。   二、第二項,行政部門擬具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須經全國科技會議討論後定案。   三、第三項明定全國科技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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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0 條規定:「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