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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情形及區域均衡發展,每四年訂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作為擬訂科學技術政策與推動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依據。
  2.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之訂定,應參酌中央研究院、科學技術研究部門、產業部門及相關社會團體之意見,並經全國科學技術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3. 前項之全國科學技術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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