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 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 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 四、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1條,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包含以下事項: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這部分內容應該包括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的現況,也就是目前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情況,以及對過去科學技術發展的檢討和評估。 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這部分內容應該包括國家科學技術發展的總目標,也就是國家希望在科學技術領域達到的大目標,以及達成這些目標所需的策略和資源規劃。 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這部分內容應該包括政府各部門在科學技術領域的發展目標,也就是各個部門希望在自己的領域達到的目標,以及達成這些目標所需的策略和資源規劃。 四、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這部分內容應該包括除了前面提到的事項之外的其他重要事項,這些事項可能是特定領域的發展計畫,或者是對於科學技術發展具有重要影響的其他因素。 根據上述的解釋,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1條規定了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該包含的內容,這些內容涵蓋了現況檢討、總目標策略、各部門發展目標及其他重要事項。藉由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制定和執行,國家可以更好地促進和引導科學技術的健康發展,從而推動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現況與檢討。 二、國家科學技術發展之總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 三、政府各部門及各科學技術領域之發展目標、策略及資源規劃。 四、其他科學技術發展之重要事項。
立法理由一、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必要內容。 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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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計畫的必要內容。 二、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九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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