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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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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2. 2.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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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2條,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根據以上資料,科學技術基本法第12條確保了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的財政資源,並要求行政院建立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提供資金支援。該基金的運用必須符合國家科學技術的發展需求,並通過公開程序審查,同時要建立評估績效的制度。 參考資料: - 科學技術基本法(http://www.most.gov.tw/folksonomy/detail/sddbysr7pidtf82174)

立法沿革 3

(0871229 制定)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成效與國家競爭力關係密切,而科學技術之發展則需要在資金、設施、人才與運用方面之長期投資與整體之配合,為厚植國家科學技術長遠發展之基礎,並進一步達成科學科技發展之目標,有必要在行政院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持續並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活動之進行。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需要人才、設備與資金之配合,故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除以增進科學技術發展能力為目標外,並應就鼓勵傑出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以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等分別推動,以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   三、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有一定之法令依據以供遵循,故明定由行政院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   四、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0920513 修正)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立法理由科技發展瞬息萬變,而科技研發經費具跨領域、跨機構、跨年度和不可預知之特性,執行時須配合上述特性作彈性運用,而預算法賦予附屬單位預算有較大執行彈性,將有利科技研發經費於瞬息萬變之科技領域中發揮最大效用。爰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編製型態為附屬單位預算,以利基金之運作。

(1060526 修正)

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並利掌握時效及發揮最大效用,行政院應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   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運用,應配合國家科學技術之發展與研究人員之需求,經公開程序審查,並應建立績效評估制度。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有關訂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之授權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已有統一規定,毋須於本法重複規範,爰刪除原第三項。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871229 制定)

一、國家科學技術發展成效與國家競爭力關係密切,而科學技術之發展則需要在資金、設施、人才與運用方面之長期投資與整體之配合,為厚植國家科學技術長遠發展之基礎,並進一步達成科學科技發展之目標,有必要在行政院設置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以持續並促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活動之進行。   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需要人才、設備與資金之配合,故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除以增進科學技術發展能力為目標外,並應就鼓勵傑出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以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之運用等分別推動,以達成基金設置之目的。   三、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應有一定之法令依據以供遵循,故明定由行政院就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等事宜訂定辦法加以規範。   四、參考日本科學技術基本法第十五條、韓國科學技術革新特別法第七條及第十一條。

(0920513 修正)

科技發展瞬息萬變,而科技研發經費具跨領域、跨機構、跨年度和不可預知之特性,執行時須配合上述特性作彈性運用,而預算法賦予附屬單位預算有較大執行彈性,將有利科技研發經費於瞬息萬變之科技領域中發揮最大效用。爰明定國家科學技術發展基金預算編製型態為附屬單位預算,以利基金之運作。

(1060526 修正)

一、第一項及第二項未修正。   二、有關訂定特種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之授權依據,預算法第二十一條已有統一規定,毋須於本法重複規範,爰刪除原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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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2 條規定:「為增進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能力、鼓勵傑出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人才、充實科學技術研究設施及資助研究發展成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科學技術基本法第 1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6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