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應善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之維護義務。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在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應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有維護的義務。這意味著他們在進行研究時,必須考慮這些因素並採取相應的措施來確保研究對環境和人類健康不會產生負面影響。 作為教授,我可以舉個例子來闡明這一條的適用情況。例如,一個科學技術研究機構正在進行基因編輯的相關研究。根據第8條的規定,他們在進行這項研究時應當考慮到生命尊嚴和人性倫理,並確保他們的研究不會對生命和人類價值產生不良影響。因此,他們可能需要進行倫理審查和風險評估,並遵守相應的法規和道德準則來保護研究對象和相關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科學技術研究機構與人員,於推動或進行科學技術研究時,應善盡對環境生態、生命尊嚴及人性倫理之維護義務。
立法理由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固應有倫理面的相對考量,但實際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的機構與人員更應有此認識,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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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固應有倫理面的相對考量,但實際執行科學技術研究的機構與人員更應有此認識,爰予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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