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第7條規定了政府在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時應考慮環境生態的影響以及相關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根據這一條款,政府在執行科學技術政策和計畫時應評估其對環境生態的影響,並在必要時提供相應的經費來研究該科學技術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 舉個例子,如果政府計畫推動某項科學技術的研究和應用,例如基因編輯技術,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7條的規定,政府在制定政策和計畫時應評估這項技術可能對環境生態造成的影響,包括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系統和環境的長期影響。同時,政府也應該研究這項技術可能引起的社會倫理和法律問題,例如對人類健康和隱私的影響,以及相關法律的制定和執行。這樣可以確保科學技術的發展考慮到環境、倫理和法律的因素,並達到整體科學技術發展與環境生態之平衡。
為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政府應考量總體科學技術政策與個別科學技術計畫對環境生態之影響。 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計畫,必要時應提供適當經費,研究該科學技術之政策或計畫對社會倫理之影響與法律因應等相關問題。
立法理由一、科學技術發展固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指標,但亦可能對環境生態、人性倫理及法律制度造成衝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在揭示國家獎勵科學技術發展與投資的義務後,進一步要求應與環境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爰於本條規定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時,應進行倫理考量。 二、科學技術發展的倫理衝擊研究,相對於科學技術發展本身往往有研究落後的現象,爰明定政府在推動如生物科學技術等具有倫理顧慮的研究發展計畫時,應相對就此議題提撥經費鼓勵研究,以求科學技術研究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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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科學技術發展固為國家發展的重要指標,但亦可能對環境生態、人性倫理及法律制度造成衝擊。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在揭示國家獎勵科學技術發展與投資的義務後,進一步要求應與環境生態保護兼籌並顧。爰於本條規定政府推動科學技術發展時,應進行倫理考量。 二、科學技術發展的倫理衝擊研究,相對於科學技術發展本身往往有研究落後的現象,爰明定政府在推動如生物科學技術等具有倫理顧慮的研究發展計畫時,應相對就此議題提撥經費鼓勵研究,以求科學技術研究的均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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