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技術基本法 第 6 條
快速跳轉
- 1.政府補助、委託、出資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所進行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應依評選或審查之方式決定對象,評選或審查應附理由。其所獲得之研究發展成果,得全部或一部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之單位所有或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之限制。
- 2.前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構)或公營事業者,其保管、使用、收益及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 3.前二項研究發展成果及其收入之歸屬及運用,應依公平及效益原則,參酌資本與勞務之比例及貢獻,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之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及對市場之影響,就其目的、要件、期限、範圍、全部或一部之比例、登記、管理、收益分配、迴避及其相關資訊之揭露、資助機關介入授權第三人實施或收歸國有及相關程序等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統籌規劃訂定;各主管機關並得訂定相關法規命令施行之。
- 4.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構)、法人或團體接受第一項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究機關(構)依法編列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辦理採購,除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外,不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但應受補助、委託或主管機關之監督;其監督管理辦法,由中央科技主管機關定之。
深度解讀
根據科學技術基本法第6條的規定,政府進行科學技術研究發展預算時,應透過評選或審查的方式決定對象,並附上理由。研究發展的成果可以全部或部分歸屬於執行研究發展的單位,或者進行授權使用,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同樣地,研究發展的成果及其收入,如果歸屬於公立學校、公立機關或公營事業者,則其保管、使用、收益和處分不受國有財產法中相關條款的限制。 研究發展的成果及其收入的歸屬和運用應遵從公平和效益原則,考慮資本和勞務的比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的性質、運用潛力、社會公益、國家安全以及對市場的影響等因素。行政院應統籌規劃制定辦法,並各主管機關也可以制定相關法規命令來落實這些事項。 另外,公立學校、公立研究機關、法人或團體接受政府補助、委託或公立研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4 則
立法沿革 5 版
- 國有財產法法規
- 收益及處分名詞
- 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六十條及第六十四條條文
- 揭露名詞
- 第三人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法規命令名詞
- 法人名詞
- 政府採購法法規
- 國有財產法 第 11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13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14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20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25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29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33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35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36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56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57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58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60 條條文
- 國有財產法 第 64 條條文
本條有 5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科學技術基本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