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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14國境外國有財產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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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4條之規定,國境外的國有財產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果在當地沒有使領館,則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這意味著外交部負責在國外管理國有財產,並與各使領館合作執行這項任務。如果在某地區沒有使領館,外交部則可能委託其他合適的機構負責管理國有財產。 其中一個參考資料是《中華民國國有財產法》本文,該法規定了中華民國國內國有財產的管理程序和職責分配。此外,還可以參考《外交部組織法》,該法規定了外交部的職權和組織結構,包括其對國境外國有財產的管理。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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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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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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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14 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由外交部主管,並由各使領館直接管理;如當地無使領館時,由外交部委託適當機構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1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