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的規定,財政部可以根據國有財產的實際情況,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這意味著如果財政部認為需要,他們可以將國有財產的管理權限委託給地方政府或其他機構。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立法理由修正增加「或經營」三字,使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有所依據,藉以增加收益及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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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修正增加「或經營」三字,使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有所依據,藉以增加收益及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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