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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13國有財產之委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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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13條的規定,財政部可以根據國有財產的實際情況,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這意味著如果財政部認為需要,他們可以將國有財產的管理權限委託給地方政府或其他機構。

相關函釋 4

立法沿革 2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0691226 修正)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

立法理由修正增加「或經營」三字,使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有所依據,藉以增加收益及土地利用。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

(0691226 修正)

修正增加「或經營」三字,使委託經營國有土地有所依據,藉以增加收益及土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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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規定:「財政部視國有財產實際情況之需要,得委託地方政府或適當機構代為管理或經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1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6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