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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35變更後之接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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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公用財產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2. 2.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5條,當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應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然而,如果原本為事業用財產的情況下,可以由原事業主管機關按照預算程序處理。 而當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給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是管理機關接管。 這個條文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有關。參考資料需要涉及到主管機關和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解釋。

相關函釋 2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0580110 制定)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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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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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35 條規定:「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3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3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