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5條,當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應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然而,如果原本為事業用財產的情況下,可以由原事業主管機關按照預算程序處理。 而當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則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給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是管理機關接管。 這個條文的解釋和參考資料有關。參考資料需要涉及到主管機關和管理機關的相關規定和法律解釋。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公用財產變更為非公用財產時,由主管機關督飭該管理機關移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原屬事業用財產,得由原事業主管機關,依預算程序處理之。 非公用財產經核定變更為公用財產時,由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移交公用財產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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