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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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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3條,當公有財產的用途被廢止時,應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不過,這項法條明確提到,依法徵收的土地,則適用土地法和土地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土地在徵收後,需要按照土地法和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處理,而不是直接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3條進行變更。這可以確保土地徵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遵守相關法律。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2

(0580110 制定)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之規定。

(1001214 修正)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目前辦理土地徵收之法律依據,除土地法外,尚有土地徵收條例,故於本條後段增列該條例名稱,以資周延。

  • 廢止名詞
  • 名詞
  • 徵收名詞
  • 土地法法規
  • 土地徵收條例法規
(0580110 制定)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之規定。

(1001214 修正)

目前辦理土地徵收之法律依據,除土地法外,尚有土地徵收條例,故於本條後段增列該條例名稱,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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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33 條規定:「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0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