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3條,當公有財產的用途被廢止時,應該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不過,這項法條明確提到,依法徵收的土地,則適用土地法和土地徵收條例的相關規定。這意味著土地在徵收後,需要按照土地法和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處理,而不是直接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3條進行變更。這可以確保土地徵收程序的合法性和遵守相關法律。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之規定。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定。
立法理由目前辦理土地徵收之法律依據,除土地法外,尚有土地徵收條例,故於本條後段增列該條例名稱,以資周延。
公用財產用途廢止時,應變更為非公用財產。但依法徵收之土地,適用土地法之規定。
目前辦理土地徵收之法律依據,除土地法外,尚有土地徵收條例,故於本條後段增列該條例名稱,以資周延。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