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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32 條(公用財產之使用)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2.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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