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2條,公用財產應依照預定的計畫和規定的用途或事業目的進行使用。對於事業用財產,仍然需要遵守營業預算程序。此條規定強調了對公用財產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運用。 參考資料: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2條的規定,對於公用財產的使用應當依照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進行。對於事業用財產,則還需要遵守營業預算程序。這一條款強調了對於公用財產的合理使用和有效運用。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國營事業擁有一塊土地,根據預定計畫和規定用途,該土地被劃定為農牧用地。根據第32條的規定,這塊土地應該以農牧用途來使用,符合預定計畫和規定用途的要求。如果該土地被用於其他非農牧用途,則需要進行相應的變更程序,以符合第32條的規定。這個例子展示了該條規定對於公用財產使用的要求和限制。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行政院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管理機關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立法理由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行政院善為規劃,有效運用。爰修正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公用財產應依預定計畫及規定用途或事業目的使用。其事業用財產仍適用營業預算程序。 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行政院善為規劃,有效運用。
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天然資源之開發、利用及管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行政院善為規劃,有效運用。爰修正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