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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31 條(禁止國有財產管理人員之行為)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2.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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