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财产法第31条规定了国有财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根据该法规: 1. 国有财产管理人员不得购买或承租其所管理的国有财产,也不能从中进行其他有利于自己的处分或获益行为。 2.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資料中提供的参考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关的例子。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7號判決要旨,在该案中,原告作为国有财产管理人员未经授权却进行了国有土地的处分行为,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国有财产法第31条的规定,因此该行为是无效的。
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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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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