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財產法31禁止國有財產管理人員之行為

快速跳轉
  1. 1.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2. 2.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国有财产法第31条规定了国有财产管理人员的禁止行为。根据该法规: 1. 国有财产管理人员不得购买或承租其所管理的国有财产,也不能从中进行其他有利于自己的处分或获益行为。 2. 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資料中提供的参考案例,我们可以得出一个相关的例子。据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簡字第667號判決要旨,在该案中,原告作为国有财产管理人员未经授权却进行了国有土地的处分行为,这被认为是违反了国有财产法第31条的规定,因此该行为是无效的。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   違反前項規定之行為無效。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31 條規定:「國有財產管理人員,對於經管之國有財產不得買受或承租,或為其他與自己有利之處分或收益行為。違反前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3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