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有財產法第30條,國有不動產如果經他人以虛偽方法進行登記,一旦由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擁有權利的人應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起塗銷訴訟,並且在提起訴訟後,可以委託該管轄的市、縣(市)地政機關進行異議登記。此外,對於虛偽登記的申請人和登記人員,也應該移送給法院調查其刑責。 舉例來說,假設某個人以虛偽方法將國有不動產登記在自己的名下,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經過調查後確定了這是虛偽登記,擁有權的人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起塗銷訴訟,再委託地政機關進行異議登記,最終法院也會對虛偽登記的申請人和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法律處理。
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前項為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該管法院查究其刑責。
國有不動產經他人以虛偽之方法,為權利之登記者,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查明確實後,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提起塗銷之訴;並得於起訴後囑託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為異議登記。 前項為虛偽登記之申請人及登記人員,並應移送該管法院查究其刑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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