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國有財產法第29條規定了關於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處分的限制。根據該條的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的處分必須經外交部的核准,並且需要徵得財政部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核准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處分是不被允許的。唯一的例外情況是為應對國際上的突發事件而進行適當的處理,但在處理後必須立即向外交部報告,並轉呈給財政部和相關機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國有財產的有效管理和保護。想要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以參考國有財產法第29條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例。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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