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29 條(國境外國有財產處分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