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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9國境外國有財產處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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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依法經外交部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第29條規定了關於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處分的限制。根據該條的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的處分必須經外交部的核准,並且需要徵得財政部的同意。如果沒有得到核准和同意的情況下進行處分是不被允許的。唯一的例外情況是為應對國際上的突發事件而進行適當的處理,但在處理後必須立即向外交部報告,並轉呈給財政部和相關機關。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對國有財產的有效管理和保護。想要了解更多相關資訊可以參考國有財產法第29條及相關的法律文件和法例。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 名詞
  • 名詞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件,得為適當之處理,於處理後即報外交部,並轉財政部及有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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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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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29 條規定:「國有財產在國境外者,非依法經外交部核准,並徵得財政部同意,不得為任何處分。但為應付國際間之突發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2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