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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28 條(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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