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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8對公用財產處分收益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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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在處分公用財產時有一定的限制,不得隨意處分或擅自獲利。然而,如果處分或獲利的行為符合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 88 年度 台 上 字第 1777號 判決。根據該判決,國有財產局有權處分以及獲利於國有財產,但需要符合該財產的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則該處分或獲利不受限制。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 主管機關名詞
(0580110 制定)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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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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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規定:「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2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