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8條,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在處分公用財產時有一定的限制,不得隨意處分或擅自獲利。然而,如果處分或獲利的行為符合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則不受此限制。 參考資料:最高法院 88 年度 台 上 字第 1777號 判決。根據該判決,國有財產局有權處分以及獲利於國有財產,但需要符合該財產的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如果符合這些條件,則該處分或獲利不受限制。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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