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根据国有财产法第27条,国有财产的直接管理人员或使用者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财产受损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机关应将此事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调查处理,并应负起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在经审计机关核实后确定责任。 資料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刑上第2576號判決,案情涉及国有财产直接經管人員因過失導致財產遭受損害之情況,依國有財產法第27條進行了法律解釋。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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