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法 第 27 條(損害國有財產之賠償責任)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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