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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27損害國有財產之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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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後決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国有财产法第27条,国有财产的直接管理人员或使用者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财产受损时,应承担赔偿责任。管理机关应将此事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调查处理,并应负起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在经审计机关核实后确定责任。 資料參考:最高法院105年度刑上第2576號判決,案情涉及国有财产直接經管人員因過失導致財產遭受損害之情況,依國有財產法第27條進行了法律解釋。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 故意名詞
  • 不可抗力名詞
  • 名詞
(0580110 制定)

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送該管法院究辦外,並應負賠償責任。但因不可抗力而發生損害者,其責任經審計機關查核後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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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27 條規定:「國有財產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因故意或過失,致財產遭受損害時,除涉及刑事責任部分,應由管理機關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2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27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