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25條的規定,管理機關有責任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進行保養及整修,並且禁止將其毀損或棄置。這表示管理機關在管理國有財產時,除了依法報廢之外,應該注意保養及整修,並且不能任意毀損或棄置財產。以最新的參考資料為例,有可能涉及到對國有財產進行保養及整修的相關規範或政策文件,例如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或其他相關機構所發布的指引文件或保養計畫等。
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管理機關對其經管之國有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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