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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4 條(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之擬具與審查)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轉財政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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