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有財產法64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之擬具與審查

快速跳轉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轉財政部審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國有財產法第64條規定,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並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此條例的目的是要求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之前,制定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這個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對公用財產的異動情況進行說明,例如新增、變更或撤銷公用財產的事項。財政部將根據這個計畫進行審查,確保公用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關法規。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核轉財政部來審查這個計畫,以確保公用財產的正確管理和使用。

相關函釋 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0580110 制定)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有財產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64 條規定:「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6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6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