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國有財產法第64條規定,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並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此條例的目的是要求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之前,制定公用財產異動計畫,並提交給主管機關審查。這個計畫的內容應該包括對公用財產的異動情況進行說明,例如新增、變更或撤銷公用財產的事項。財政部將根據這個計畫進行審查,確保公用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符合相關法規。根據這個條文的規定,主管機關有權核轉財政部來審查這個計畫,以確保公用財產的正確管理和使用。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管理機關或委託代管機構,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擬具公用財產異動計畫,報由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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