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5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該擬具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或經營計畫,並提交財政部審查。這表示國有財產局以及經營事業機構在使用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時,需要事先編制計畫並經財政部的審定。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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