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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第 65 條(非公用財產管理與經營計劃之擬具與審定)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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