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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65非公用財產管理與經營計劃之擬具與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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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有財產法第65條,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在每個會計年度開始前,應該擬具非公用財產的管理或經營計畫,並提交財政部審查。這表示國有財產局以及經營事業機構在使用或經營非公用財產時,需要事先編制計畫並經財政部的審定。 參考資料: - 國有財產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60001)

立法沿革 1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 名詞
  • 審定名詞
(0580110 制定)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財政部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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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財產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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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有財產法第 65 條規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及委託經營事業機構,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應對非公用財產之管理或經營擬具計畫,報…」(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有財產法第 6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國有財產法第 6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