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
國有財產法第66條規定,財政部應在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公用財產和非公用財產的計畫進行審查,並對此提出審查意見,再提交給行政院。如果計畫涉及處分事項,則應納入中央政府的年度總預算。 根據這項法規,財政部有責任審查公用財產和非公用財產的計畫,並對其提出意見。該意見將提交給行政院作為參考。如果計畫涉及處分事項,例如財產的出售或轉讓,那麼該事項還需要納入中央政府的年度總預算中。 這項法律的目的是確保財政部對財產處分的計畫進行審查,以確保計畫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這有助於保障國家財產的有效管理和使用。 例如,如果一個政府部門打算出售一塊國有土地,財政部將根據這項法規審查該計畫,並提出審查意見。該審查意見可能包括評估土地市場價值,審核處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確保財產處分符合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政策等。這樣的審查過程有助於保障國家財產的適當處理和利益保護。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
財政部應於每一會計年度開始前,對於公用財產及非公用財產,就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所擬之計畫加具審查意見,呈報行政院;其涉及處分事項,應列入中央政府年度總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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